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购买了四台安装了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微软公司认为所购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装的,所安装的视窗XP软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上午,上海二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
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XP软件SP3版本的计算机,并由东方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
嗣后,微软公司以上述公证事实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请求判令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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